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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執行建筑業的簡易征收政策?

瀏覽量:2183 類型:行業資訊 日期:2022-05-17 11:17:05 分享:

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以下簡稱“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2,以下簡稱“附件2”)的規定,建筑業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的建筑勞務和建筑業一般納稅人選擇可按簡易辦法計稅的項目均適用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其中一般納稅人可選擇按簡易辦法計稅的項目有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本文對執行建筑業簡易征收政策的方法作出梳理。


一、建筑業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服務如何納稅


建筑業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其中: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以下簡稱“17號公告”)中明確,所稱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是指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其機構所在地以外的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在同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的,由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決定是否適用本辦法),其他個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本辦法。這里的“跨縣(市、區)”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是指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外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


二、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如何納稅


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施工方”即建筑工程的承包方、提供建筑服務、收取工程款的一方,是與建設方(發包方、工程項目的所有權人、付工程款方)相對的一方;“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綜合稅法的相關規定、征管實踐以及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的相關規定,應當是指不是直接由施工方支付價款的材料;“材料”應當是指占工程主體或者造價80%以上的材料;“輔助材料”應當是指占工程主體或者造價20%以下的材料。


三、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如何納稅


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結合“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分析,“全部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是一致的;“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與“施工方只采購輔助材料”是相近的,從字面上理解只是對所占比例不同,即“甲供工程”與“清包工”在各方采購材料的比例是一致的,也就是說就同一工程項目而言,如果不是施工方采購材料或主要材料的話,不是“甲供工程”就是“清包工”項目。

不過,從政策規定中對兩者的措辭看,“清包工”指的是提供建筑服務,“甲供工程”指的是對工程提供建筑服務,進而可以理解為:“清包工”指的是對房屋、建筑物的維修和簡易房屋、建筑物的搭建工程;“甲供工程”指的是非簡易房屋、建筑物的施工工程。

但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對安裝運行后的電梯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即提供的安裝服務不按“建筑服務”征稅。

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附件1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四、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如何納稅


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同時,第17號公告規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但是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屬于《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的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建筑工程老項目。


五、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如何納稅


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六、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如何納稅


按照附件2的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即“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不分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也不分適用一般計稅還是簡易計稅。


七、其他相關規定


按照《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一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其“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的范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附錄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劃分》中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范圍執行。


八、執行政策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變更簡易計稅方法的時間

按照附件1第十八條規定,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是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二)取消建筑服務簡易計稅項目備案制度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建筑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3號)規定,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甲供工程以及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應當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但是《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規定,提供建筑服務的一般納稅人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不再實行備案制。以下證明材料無須向稅務機關報送,改為自行留存備查

  • 1.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 2.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三)選擇簡易計稅后,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按

照現行增值稅法律法規規定,一般納稅人發生適用簡易計稅項目的進項稅是不允許抵扣的,附件1第二十九條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附件2也規定,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但是涉及的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四)選擇簡易計稅后,可繼續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六條規定,轉登記納稅人在轉登記日前已作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種核定的,繼續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號)也規定,建筑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因此,建筑業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以及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等選擇簡易計稅辦法計稅后,可繼續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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