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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餐飲企業既提供堂食,又銷售外賣,在繳納增值稅上有什么差別呢?
沒有不同哦。餐飲企業銷售的外賣食品,與堂食適用同樣的增值稅政策,統一按照提供“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九條的規定: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依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以上“外賣食品”,僅指該餐飲企業參與了生產、加工過程的食品。對于餐飲企業將外購的酒水、農產品等貨物,未進行后續加工而直接與外賣食品一同銷售的,應根據該貨物的適用稅率,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